我在2005年5月起,安排到广州市某区组织部所属部门单位(有党委设立人事档案的单位),做干部人事档案编目,装订和整理工作,到2008年10月至今安排在区委组织部干部二科档案室工作。 这十多年工作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谈话提出我这类人员特别:退休人员不用交社保等,及每月劳动报酬2400元。 今年12月8日科长找我谈话(旁听还有两位人员及笔录)提出不续聘我的原因是改革办法,并无提及补偿。 根据«白云区政府雇员分类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章过渡规则第十三(二对对于因超出指标或不符合招录条件而无法完成过渡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法,积极,稳妥做好政策性安置或补偿工作。请问怎办
2025-03-31 13:10您提到的情况涉及到员工与所在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相关待遇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以下简称《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关于您的情况,由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您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存在未支付工资或者违反劳动标准的情形,您可以要求补发工资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同时,建议您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民法典》和《白云区政府雇员分类改革实施办法》,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及时联系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