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私企工作7年,2011年至2018年共7年,前5年的合同双方都签字了,后2年公司没找我签合同,至今我才知道,公司把我合同变为无固定期合同了,我不知这合同是否有效。我现在已跟公司闹矛盾了,想辞职,能要补偿金吗
2025-07-04 08:28在劳动合同法中,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试用期,则该试用期为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如果没有约定试用期,则视为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是无固定期限的。因此,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自2011年起即生效,直至您的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关于您的问题,首先,如果您认为公司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改变劳动合同性质(即由有固定期限改为无固定期限),并要求支付补偿金,您应该先确认这种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来说,除非双方书面同意,否则雇主不得擅自变更员工的劳动条件,包括合同类型等。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除前述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调整工作岗位、变更工作地点、变更工作内容或者变更工作班次等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建议您收集证据证明您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且由于公司不遵守法律法规导致您无法正常工作的事实,以便于在离职时申请经济补偿金和其他可能的赔偿。同时,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