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的工作单位在过去的几个月内每天工作时间都在十一个小时左右,但会给加班费,每小时十元,这种情况请问单位算不算违反劳动法
2024-10-17 05:5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在您的情况下,由于您所在的单位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并且没有给加班费,这可能构成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的单位不给您支付正常的加班费,那么您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同时,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可以考虑向当地的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请咨询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