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2010年1月份考上的南召县大学生村官,2014年1月续签合同至2016年1月,2016年1月之后没有任何的解聘合同及书面通知,就停止了我的工作至今,违反了劳动法的哪些规定?我能挣取到多少补偿?
2024-10-17 05:47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你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