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提交辞职申请,申请明确写明离职时间4月28日,在审批同意的前提下走完全部流程,之后交接完毕后离开公司,本月15日下发上月工资后,公司以未提前30天申请为由扣取90%的工资,此部分工资能否通过仲裁取回
2024-10-08 03:59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关键在于理解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条款以及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应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否则可能需要支付赔偿金。然而,如果员工没有按照这个要求提前提出离职申请,并且已经履行了必要的交接手续,那么通常情况下,公司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剩余工资。 在此案例中,员工在4月20日提交了离职申请并明确表示将在4月28日离职,这表明他们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尽管公司在4月15日才发放上个月的工资,但这一事实并不能作为不支付剩余工资的理由。相反,这可能是由于公司未能及时处理和发放工资导致的。 因此,员工可以向公司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剩余工资。在进行仲裁前,建议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并考虑聘请专业的律师帮助处理案件。同时,也需要注意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不当行为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