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底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手续送到户口所在地司法所里,人也到场报到了。 在考验期间被告失联一年多了,司法所把缓刑考验的手续退回原审法院。法院把收监的手续送到案发的公安局。 请问:这个是不是已经了追诉期限啦?
27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被告人在2014年底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且在其缓刑考验期内失联一年多。在此期间,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手续被退回给原审法院,并且该案件中的收监手续也被送至案发地的公安局。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已经超过了追诉期限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通常,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是在其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再次犯罪(即“重新犯罪”),那么可能不会受到新的指控或判决。然而,这取决于具体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对重新犯罪的定义和处理方式。 一般来说,刑事案件的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的,但这一期限可能会因特殊情况而有所延长。例如,如果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那么他的缓刑考验期就有可能被延长。此外,如果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确实有重新犯罪的行为,那么可能需要重新启动追诉程序。 因此,为了确定是否已过追诉期限,建议联系相关法律专业人士进行详细咨询和评估。他们可以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例情况来判断是否超过了追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