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工厂干了7年,因为经营不善,去年17年10.1开始放假。发生活费,直到18年6.31通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是合同终止前12个月,因为其中有9个月是在发生活费,大大的拉了平均值,这样做合法吗
2025-09-21 02:50首先,感谢您向我寻求帮助。在您的情况下,如果您认为自己被解雇是因为公司经营不善而导致的财务困难,那么您的雇主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补偿金。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员工因经济状况而无法正常工作,雇主应提供适当的救济。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您提到的“大大的拉了平均值”是指计算补偿金时没有考虑之前的工作时间?这是否意味着您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最低工作年限(通常为10年)? 请注意,关于您的具体案件,建议您与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咨询和讨论,以便获得最准确和适用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