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5年3月24日入职现公司并签订三年劳动合同,今年3月23日续签三年。现公司以本厂生产不刬算而终止劳动合同,我可得到怎样经济补偿或怎样维权,请求帮忙
2025-08-03 23: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在您的情况下,如果公司以“本厂生产不景气”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在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您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法定标准进行经济补偿。如果您对公司的处理方式有异议,建议您通过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则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