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兵8年,退伍安置时单位下文件规定:新进人员不管是开事业手续还是开企业手续以后不再按事业核发工资。因当时对单位不了解,我的手续就开成企业了,和我一起安置的另外三人是职工子弟,开的是事业手续。进单位后,一视同仁按企业开工资执行了5年。换领导后,单位领导说文件下错了。于是就把他们三人改成事业开资,就我一个人的工资不改。我认为单位在欺骗职工,我该怎么办?
5天前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到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解除”和“违法解除合同”的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您认为自己的行为合法,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提出要求解除合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44条还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因此,如果单位违反了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您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且可能会获得经济补偿金等赔偿。 建议您首先收集证据证明自己是在单位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办理了入职手续,并且没有受到任何非法待遇。然后,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寻求更多的帮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