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我在企业工作了21年,36岁那年因某种原因矿工16天,被单位除名,这期间的养老保险是单位和本人共同缴费,离开单位是我本人缴费,可是办养老保险的时候,社保局的人说被单位除名,以前21年的工龄作费了,只能从我36岁离开单位以后算起,我在百度查了一下有关文件说,以前的工龄和离开单位的工龄可以累积计算,今天我问甘肃兰州市人才市场社保局,他说甘肃没有这个文件,我咨询律师说,这个文件是国家制定了,都是统一执行,试问甘肃兰州市人才市场社保局这样做分明太欺负人了不是?
2025-03-11 12:11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在企业工作了21年,并且在36岁时因为某种原因被单位除名。在这种情况下,您的养老保险待遇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的规定,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即使您是因为某种原因被单位除名,也应当继续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其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意味着,如果您离开原单位后,重新就业并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则您的工龄将得到累积计算。 然而,您提到的情况似乎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由于您是在36岁时被单位除名,而之前21年的工龄已经作为离职前的工龄计入个人账户,所以社保局的人士认为这些工龄无法作为新的缴费基数进行累积计算。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您可以尝试以下几种方式。 与当地的社会保险部门联系,了解最新的政策和法规。 尽快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之前的工龄应予保留,或者要求恢复被扣除的工龄。 如果您对当地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寻求其他途径,如向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投诉,或者通过媒体曝光等方式来争取公道。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操作需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希望您能够尽快解决问题,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