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保及补偿金是否有时效期:公司从2009年9月至2011年7月期间未给我买社保,现我已公司为给我缴社保由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从2018年4月5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要求公司为我补缴这期间的社保及支付补偿金。是否过了时效期,现在公司只同意给我补缴社保,不给补偿金。我现在应该怎么办?如果我申请仲裁能赢吗?
2025-06-29 03:16关于您所提出的关于补缴社保及补偿金的问题,通常情况下,补缴社保及补偿金的时间限制因地区而异,并且具体时间期限也取决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 在您的案例中,由于公司在2009年9月至2011年7月期间未给您购买社会保险,导致您无法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这种情况可能属于《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这一条款。根据该条文,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至于何时开始计算补缴社保及补偿金的时间,一般而言,补缴社会保险费应在员工离职后的一年内进行,否则将丧失诉讼时效。但是,具体的时效起算点可能会因地区法规或双方合同约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关于您提出的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及支付补偿金,这个请求需要依据当地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果您所在的地区有相关的政策规定,或者您与公司签订了明确的合同协议,那么这些规定将决定您能否获得补缴社保及补偿金的权利。 此外,您还可以考虑通过协商解决这个问题,或者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对公司的处理方式不满,可以考虑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民事诉讼。 最后,请注意,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