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10月24日离职,单位提前给我交了10月和11月份的保险,离职后,让我补交10月和11月份的公司缴纳的那部分保险费用,合理吗?
2025-02-13 07:08您好!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您在离职前已经缴纳了10月和11月份的保险费用,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然而,在您的情况下,由于您已经离职,并且单位也提前为您交纳了这两个月份的保险费用,所以您无需再额外支付这部分费用。如果您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要求解决相关问题。同时,建议您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后续维权时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