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了19天 ,老板开始说是2100的底薪,实则只有1000的底薪加生活补助和其他补助,第一个月工作了20天 老板给我算了补助的 ,离职了这个月做了19天老板就不加补助了 只以1000底薪这么算 那这样我就只有600多,做了19天才600多 这合理吗?
13天前在您的情况下,可能存在雇主违反劳动法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且应该享受相应的加班费和福利待遇。 首先,您提到的第一个月工作了20天,而第二个月只工作了19天,这显然不符合正常的劳动时间和工作量要求。如果存在这种情况,您可以考虑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关于加班费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依法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费。 最后,关于生活补助和其他补助,如果您认为这些补助是额外的福利,而不是基本工资的一部分,您可以要求与公司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采取法律途径维权。同时,建议保留好所有的书面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便日后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