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须知上写着:在职员工提前一个月提交辞书。 用工协议上写着:工作期间,乙方不得擅自离岗,必须提前两周告知甲方,如有正当原因确须离岗的,须提前两周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并办理完所有手续方可离岗。 请问这两者不矛盾吗?我到底应该提前多久辞职?
2025-10-03 17:12关于员工提前辞职的问题,需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相关规章制度来确定。在您提供的两个文件中,存在一定的差异。 -员工入职时约定的“提前一个月提交辞呈”与用工协议中的“工作期间,乙方不得擅自离岗,必须提前两周告知甲方,如有正当原因确需离岗的,须提前两周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并办理完所有手续方可离岗。”并不完全一致。 -在第一个文档中,明确指出离职期限为“提前一个月”,这可能意味着员工在离职前有一个月的时间提出辞职。而第二个文档则更强调了请假的条件和时间限制,其中提到“如有正当原因确需离岗的,须提前两周提交书面申请”。 基于这些信息,我认为存在一些混淆点。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提前30天(或按法律规定)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非有特殊情形导致无法提前通知。因此,在您的情况下,如果确实是由于某种正当理由(如病假、事假等),并且符合提前通知的要求,则可以按照第二个文档中的规定进行操作。 然而,如果您认为第一份文件中的约定更为合理或者更有保障,请考虑向公司解释并寻求解决办法。通常,雇主会在实践中采取折衷的做法,即尊重员工的意见,但同时也要考虑到公司的利益和社会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直接与人力资源部门沟通,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并要求他们提供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最后,重要的是要确保所有的沟通都以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避免任何潜在的法律风险。希望我的建议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