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五个月,领完三个月生育津贴后的两个月产假单位应不应该发工资
23天前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首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的时间为98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其中产前休假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30天,第二阶段为60天,总共为90天。 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女职工工资,不扣减任何款项。如果在领取了生育津贴后,还继续享有部分或全部的产假工资,那么这种情况通常被视为正常的工作安排,并且不会对工资待遇产生影响。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员工自愿放弃领取生育津贴的情况下,或者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导致无法按时领取生育津贴的情况,用人单位可能需要考虑是否继续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应当与员工进行沟通协商,了解实际情况并作出合理决策。最终决定应该基于公平、尊重员工权益的原则来确定。 总之,无论何种情形,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应该是连续的,不应因领取生育津贴而中断。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要求,也是保障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