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劳动法相关问题 我在通程一家金店上班,招聘我的时候说是3000底薪,后来公司说我做不好,把我辞了,我走了之后,那里的经理才又告诉我实习期没过工资只有900,请问这合法吗?
2025-12-28 00:47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在您未满实习期的情况下,公司应支付不低于900元的工资。 此外,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如果公司未能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您有权要求公司补足相应的社保费用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最后,建议您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工作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备后续维权之需。祝您维权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