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公司干了五年多时间了,今年2月15号发了工资后说公司经营困难给我放假,放假期间给最低生活费1700,社保也买。3月15号发了最低生活费,然后月底说要必须降我工资才能上班,其他人员都没降,我没答应,最低生活费也不发了,又没和我解除劳动关系,前三年签了合同,期满后没签,请问老板这样做法合法吗?
2024-09-22 16:50在您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由于您没有提前通知公司辞职(即未提前三十天),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成立。 公司有理由终止与您的劳动关系,例如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或无法继续支付员工工资等。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员,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公司声称需要降薪以维持运营并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这种做法是合理的。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公司都应提供合理的补偿,如至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费用,如果员工不同意,则应当考虑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最低生活费是一种福利,但并非强制要求。如果您拒绝接受最低生活费,公司无权强迫您继续工作,除非您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或存在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况。 综上所述,建议您保留所有相关文件和证据,以便将来可能的争议解决。同时,您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