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拖欠本人2014年三个月工资,2015年4月经过偃师劳动部门协调2016年2月7日按比例给还七百元,至今多次讨要无果。
2024-10-01 17:12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请您继续提供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欠薪事实,以便我们为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