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我在一家游泳馆找了一个类似于清洁工的工作,没有签就职合同,就在内快直接去上班,上了一段时间,然后不想干了,就提前一个礼拜给我领导说了要不干了,领导说找到替代你位置的人后你就能走了,然后他们吧替我的人找到了,但1个礼拜后没有通知我,直接以擅离职守这个理由拒发我这个月工资,这个问题我该怎么办
2025-07-30 17:18您所遇到的情况可能涉及劳动法中关于“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您的描述,如果您的工作与之前的雇主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已经按照规定完成了相应的准备工作,那么您的行为并不构成“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即使您的行为导致了与新的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成立,也不影响您之前与前雇主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种解决方式。 要求前雇主支付剩余的工资和加班费; 如果您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寻求帮助;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权要求前雇主赔偿您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精神损失等。 请注意,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请确保证据充分,以便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