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12月11日当日被公司领导以目无尊卑的理由违法开除,并且勒令我即日离开公司,请问我应该获得的补偿中,是否是“未提前一月通知的待通知金+违法解除合同的双倍补偿金+我所有的应得工资”呢?还是我只能拿到违法解除合同的双倍补偿?
2025-03-31 15:21您好!根据《劳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您在试用期内(或约定有试用期),则公司需支付您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如果您的工作年限满一年,则需要支付您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此外,还可能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关于双倍补偿的问题,《劳动民法典》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此,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您可以要求公司按照两倍的经济补偿金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具体的补偿金额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而定,建议您与公司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