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3方。第一方为总部,第二方为总部任命的 分公司老总,第三方为我,我属于第二方分公司的员工。总部为了分公司的发展购买了一套数码设备,我是数码设备的使用者,所以签了一个代为保管的类似保管协议的东西。在分公司老总任职期间,他要我把设备转交给她保管,我同意并和他签了一份设备保管转移证明,都按了手印,因为他是我的直属领导。然后总部现在和分公司领导闹矛盾了,直接开除了分公司领导,但是现在第一方总部却找我要设备,我说已经转交给了我们分公司的直属领导了,但总部现在就是不直接找我的原领导谈,非要说保管协议跟我签的,只对我,只找我。首先这个协议内容就是列举了哪些设备,然后保管人签名,其他并没有列举出来。
23天前尊敬的客户, 您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详细的法律分析和解决方案。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可能存在以下几种可能的情况。 合同争议。如果这份“保管协议”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为基础,则该协议可能是合法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您有权拒绝将设备交给另一方,并且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其他赔偿。 职务行为。如果您认为自己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即按照职责和指令行事,那么您有权拒绝接受总部的要求,除非有证据表明您存在过错或违反了合同条款。 个人责任与归属权。从逻辑上讲,总部作为母公司,应该负责其子公司及其业务的所有事宜,包括设备管理等。因此,即使您已将设备转交给分公司领导,总部仍然有权要求归还。 法律程序。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顾问的帮助,以便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您可以考虑向有关机构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以解决争端。 请记住,在任何情况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是至关重要的。希望上述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有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服务,请随时联系我。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