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工作15年的老员工,因客户要求提高后从去年10月份开始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军工产品装调)。公司先将其调至民品装调,5月份民品合格率仅百分之三十,5月9日发通知调他至钳工岗位暂时不调薪。该员工不同意,公司先后三次与其沟通均未果。从发调岗通知至今没有给他安排任何工作。现请问公司辞退他还需赔偿吗?
4小时前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您的案例中,公司的行为可能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因为公司在员工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即进行调岗和解雇,并且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存在其他法定理由。 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建议您尽快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劳动仲裁或其他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便于日后申诉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