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十五岁的时候,我在一家火锅店打工。辞职那天是2016年1月27日,我值班,我和客人发生了口角,便离开了,工资是每个月的15号发,离开之后,我并没有拿到工资,我觉得老板应该把工资给我,那些工资是我应得的。虽然只有1000多,那也是我劳动的成果,我想要回那些工资。
2024-08-02 19:44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调解。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提起诉讼。然而,在您的情况下,您提到的“工资”并不明确是否指加班费或其他形式的补偿金。如果您认为这些款项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并且存在纠纷,则建议您先与雇主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可以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如劳动监察部门等。同时,您可以考虑收集相关证据,如工作证明、考勤记录、工资单等,以支持您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