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私人水果店上了总共18天班,每天都是上的11-12个小时,他自己说的一个月有2天休息时间,中途我休息了1天半,而却是老板无辜辞退的我,我今天来找老板接工资,他直接把我休息的那1天半不给我工资,请问一下,这一天半我到底有不有工资
2025-09-21 11:49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情况符合劳动法中关于工时和休息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下,您的工作时间为每天11至12小时,这明显超过了法定的工作时间限制(每周不超过44小时)。因此,除非存在特殊理由,如加班或者紧急任务,否则公司不得随意要求员工工作超出正常标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即使公司声称提供了额外的休息日,也不能作为解雇的理由。 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建议您采取以下步骤。 保存好所有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记录、休息安排等。 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寻求帮助。 如果情况严重,可考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强烈建议您尽快联系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咨询,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