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2,男。2017年10月12号进了中山一家做灯饰品的厂。现已有两个多月,如今我申请辞职到2018年1月20号。但是厂里说要扣百分之三十的培训费。刚进厂的时候的确签了一个名字,但是那张纸条只有厂里有,我没有。前面有提到过辞职这一块,需做满三个月方可结算工资,提前辞职得扣去百分之三十的培训费。另外一栏还写着需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所以我想请问下。我现在申请离职到下个月20号,厂里有权利扣取我得工资吗?我怎样才能拿回本该属于我的?培训费据说是总工资的百分之三十,这还算培训费吗?
2025-03-31 03:29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如果您在2017年10月12日进入该灯具工厂,并计划于2018年1月20日离职,那么您的劳动合同可能已经到期。在此期间,您有权随时提出辞职申请并要求结清所有未结账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福利等。 关于您提到的“培训费”,它通常是指为了帮助新员工更好地适应工作环境和公司文化而支付的费用。如果该培训是在入职时就已经明确告知需要支付的,且您在合同中也对此进行了确认,那么这部分费用应该被视为是您的应得薪酬的一部分。然而,如果该培训是由公司组织的,而且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提前结束或取消,那么您是否有权请求提前完成培训,这将取决于具体条款和公司的规定。 在处理这个问题时,请确保您保留好所有的书面记录和口头约定,以便在必要时作为证据使用。此外,您可以考虑寻求法律顾问的帮助,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