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7年9月20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在跟单位勾通报工伤:单位不伸报,因没合同跟单位协商伸请仲裁2018年3月15日载定2004年5月10日至2018年2月有劳动关系,2018年4月12日上班后要求单位补签无固定期合同单位说开会研究其间不给开交通务工证明至18年4月24日给我发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4月24日我报劳动监查补签劳动合同后单位给监察出了一份有我签字的14年2月1日无固定至退休的假的合同,请问我能伸请无合同补尝吗?哪个时间的?还有违法解除工资标准不会是按病假工资算吧?请问我还能伸请什么?您费心谢谢了
2025-08-06 23:26首先,关于您的工伤申请和与单位的协商过程,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维护。这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进行咨询。 对于您提出的补签合同的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视为双方已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至于是否属于病假工资的计算标准,这个问题需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来判断。一般来说,在没有证据显示您是在患病的情况下被解雇时,可能会适用病假工资的标准。然而,具体的计算方法可能还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情况。 最后,如果您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考虑向当地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以争取更多的赔偿或补偿。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例如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等。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操作情况来确定。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