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私企,2014年3月入职至今,2017年开始实行14薪,2017年底之前企业为避税,按最低工资交社保,期间单位换过两次法人代表,2017年签署三年劳务合同,合同中工资并不是实发工资,单位将工资拆分成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工作地方“虎林”现工程结束,单位要与我们协商,调岗至外地,或者解除劳务合同。问:1.若不同意调岗是否可要求经济赔偿,月工资(税前还是税后?)*4(工作年限)。2、是否可以要求单位将2014-2017年未按实缴纳的社保折合经济补偿给我。 电话18345183342
2025-09-26 05:4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因此,在任何情况下,无论何种理由和方式,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您的第二个问题,即是否可以要求单位将2014-2017年未按实缴纳的社保折合经济补偿给您,这个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您需要确认您在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中有无明确约定。如果没有,那么您可以向法院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并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至于经济赔偿的具体数额,这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您的工龄、岗位级别、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指导。同时,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