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向您咨询一下,我上一份工作刚辞职是在合同期内,在一家小型教育机构,在合同期内离职是扣除课时20%,,我的工资发放是这样,如果每个月我的课时费高于保底工资按课时费来,如果不足按保底工资来,因为刚开始带的课不多不足保底工资所以每个月都是按保底工资发的,我两个月前提出辞职说带完本学期课结束离职,本来工资每月都发的,结果公司上个月没发工资,公司解释到离职人员的工资发放说到本学期结束一起核算,结束后公司核算工资是按课时费计算说在合同期内离职只能算课时费不享有最低保障,还有该家教育机构在跟我签订合同以前就已经注销了,我还如何去索要赔偿?
2025-09-15 07:37首先,关于您的工资发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您认为自己的工资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其次,关于您的劳动合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因此,即使该公司已经注销,您仍然有权要求公司与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自入职起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此外,您还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最后,由于您所提到的问题涉及到具体的法律条款和程序细节,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您可以考虑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及赔偿机制等条款,以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