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准备于本月中旬离职,下家单位由于17日入职,社保公积金从下月开始缴纳,但是本15.16日为周末,上家说离职时间只能写到14号,不到半个月,不能缴当月社保,我提出由我自己出费用补缴七月社保,对方竟然说存在法律风险,说下家如果来告,说我劳动关系重复就完了。且不说下家肯定不会这么无聊来告,就算真来告,这有法律依据说这样算是劳动关系重复吗?
2024-11-09 19:29根据《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结束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因此,您的离职行为需要提前至少30天告知公司,并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 关于您提出的补缴社保的问题,如果您是在试用期内被辞退或主动辞职的,通常情况下,您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为这是您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是在正式员工的情况下被辞退,那么可能涉及违约金等问题。 至于您提到的法律风险,实际上不存在绝对的风险,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和沟通。您可以尝试与公司的HR部门进行协商,看看是否有可能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同时,建议您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如果遇到困难,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例如向当地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律师事务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