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公司驻外地的员工,我入职时签订合同的公司为上海公司,此公司为北京分公司,当时和上海公司签订合同工资额为上海最低标准签署了,实际工资打款不是合同上的金额,为了避税,我现在离职了,但最后月保险和公积金以公司没提前报减员,需要从我个人扣除公司和我个人缴纳部分,我也没计较接受了,到了开工资日,发现只给我开了很少的工资,我很不满,我现在想通过签署的合同,以偷税漏税名义找行政部门,去找工资讨薪,会不会起作用,我有工资卡每月工资流水,然而给我打工资的是上海一家人事代理公司,请问这样处理公司会不会怕,政府会不会追究?谢谢!
14天前根据您的描述,您可能面临以下情况。 与上海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与上海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则其与北京分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效。 是否符合税务法的规定? 在中国,企业和个人应依法纳税。如果您认为公司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您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税务机关会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如何解决争议? 您可以先与公司协商解决,或者寻求法律帮助。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欠付的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问题。 -要收集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要明确告知对方您的权利和义务。 -在维权过程中,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希望您能够尽快解决问题,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