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南和县化肥厂一名岗位操作工,1975年建厂时进厂,年令2O岁,1997年厂破产倒闭离厂,拍卖厂后为我们补交养老金9年,94年一2002年年底,見下图,。本人补交9O年一一93养老金,用款1万3千多元,从2003年始一一2008年,本人每年按时交养老金,6年共用款2万多之,后因无工作交不起,停止交费。到2O15年又交了一年,共交费年限20年。(从75年入厂到90年开始交费,这是拾伍年。从90年开始到2o15年底共交费20年。)工厂没有给我们筌定过劳动合同。问,按劳动法,我们和正式工待遇有什么不同,我们的工令应该是多少年?
2025-07-26 18:07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在1975年进入南和县化肥厂作为岗位操作工,并于1997年该厂破产倒闭后离开,但被告知可以补缴9年的养老保险费用,总计花费了大约3万元。此后,您从2003年起开始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总共缴纳了约3万元。由于工厂未与您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无法确定您的工龄。 关于您的工龄认定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员工的工龄应当以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准。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您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在该厂工作的年限,但由于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可能会影响您工龄的确立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如果您认为自己的工龄受到损害,建议您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您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机构反映情况,寻求解决办法。同时,也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咨询和指导,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