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给予受理回执的同时又给予不予处理告知书合法吗
26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同时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处理告知书和受理回执,但不应将二者视为同一行为或结果。这体现了法律程序中的灵活性和公正性原则,确保了对特定情况下的案件进行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