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先生(小姐),您好!是这样的,我现在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处理: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我来到一家电子厂应聘上班,这家电子厂工资发放是按抵押一个月来发放的,在这里试做了五天后我正式填表入职,在填表时向老板娘声明不上夜班,她也同意了。在这个厂工作了几个月,期间厂方以各种理由迫使我们员工上夜班,如:在这里上班都是晚上夜班的;需要赶货让我们员工协商轮流上夜班,等。现在临近过年,我打算做到年底放假,也按照厂规提前一个月申请并提交了辞职申请书。今天早上开会说一月十九日正式放假,十一月份工资“预支”一千元给大家,十一月份和十二月份的其他工资放假的时候发放。问一下您,我能在辞工回家过年时拿到所有剩余的工资吗
2024-07-26 11:38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符合法定情形下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及时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您的情况中,您已经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并且在离职前得到了公司的同意,因此您有权利要求公司支付从辞职日期起至实际离职日期为止的所有应得工资。 然而,您提到的“预支”的一千元是否属于加班费或者补偿金,以及如何计算这些金额,这需要进一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建议您与公司进行沟通,明确具体的薪资结构和计算方式,以便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