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向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消工伤认定,同时又向基层法院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合法吗?
2025-06-07 20: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此,对于涉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工伤待遇、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方面的问题,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来解决。 在您提到的情况中,如果用工单位认为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存在错误,并且已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又向基层法院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首先,工伤认定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用工单位应该尊重并接受这一结果。其次,即使工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或合同条款,也不能直接以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因为这会引发新的纠纷。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建议用工单位寻求专业的法律顾问帮助,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工人们也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