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2日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终止劳务合同协议,终止日期是到2018年1月31日,签的时候并不知道自己已怀孕。后来在2018年1月5日到医院检查,医生告知怀孕已有6周。公司说协议还是有效的,公司如果说补偿的话是按照什么标准来补的
2025-04-27 21:33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但未履行义务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公司在2018年1月5日知道你怀孕,并且公司认为该协议有效,那么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通过劳动仲裁程序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