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30年,年初因患脑血栓失去工作能力,单位只承担了每年养老保险四分之一的费用,这样合理吗?
2024-10-31 12:15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是,对于职工退休前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及以上的,可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在本案例中,由于该员工因脑血栓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此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按照相关规定,该员工应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 然而,在本案例中,用人单位仅承担了每年养老保险四分之一的费用,这显然不合理。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因此,如果员工因病无法继续工作,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同时,考虑到员工可能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单位还应该考虑为其提供适当的经济支持,以帮助其度过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