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2号租的房子,到今年8月1号到期。由于本人工作变动,不能继续居住,故向房东提出退租。房东说要有新租客了才能退钱,同时告诉我可以自己找新租客,但是要跟他签合同。前两天,我把房子挂到58出租,很多人要求看房,我让他们联系房东,结果后来据他们反映,房东拉他们去看另外的房子我的只是看一眼。2月14号房东说他有新租客了,租金是7500元一年,我当时是8300元一年,根据他的意思按现在的租金退我钱,而且新租客3月1号才入住,所以退我3125元。我于2月15日已搬出,房东答应当天结算清楚。约好当天晚上七点,结果一去,房东说要3月1号才能退我钱。请问,房东这些都是合理的吗?
2024-08-15 13:18在您与房东协商退租事宜时,确实存在一些不妥之处。首先,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房东有权在租期结束前找到新的承租人,并且有权以原定租金的一定比例(通常为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其次,房东在您已经搬家的情况下,应该立即支付剩余租金和相应的违约金。 关于您的诉求,房东坚持要在3月1日前退还全部款项的做法不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条,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则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建议您直接与房东沟通,要求其尽快履行合同约定并支付剩余租金和违约金。如果房东仍拒绝支付,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