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有一个劳动仲裁案子需要咨询,在2014年4月20日一名职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2015年3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2016年12月30日合同到期解除合同了,他现在申请仲裁,让我公司赔他2014年4月20日至2015年2月,9个月的双倍工资,合理吗?申请仲裁时效过了吗?仲裁时效是从离职开始算,还是2015年3月1日开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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