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铁路工人。我要咨询的问题是个在我们单位很普遍的问题啦!我叫谢迎春,现在是沈阳铁路局鞍山工务段综合维修车间一名线路工,因为单位用工需要我们一年365天长时间在岗工作。没有星期礼拜,除非国家法定假日(国家要求给300%加班)周六周日给记待休。我因为4月份要脱犯啦!利用自己待休在家养了11天,单位扣了我2000元。请问单位这么做合适吗?
24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你所在单位安排你在4月期间休假11天,并扣除你的工资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如果你认为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建议你采取以下措施。 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举报,要求对方支付应得的工资。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当地的工会组织,寻求他们的帮助和支持。 希望以上信息对你有所帮助,祝你早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