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从2017年10月9日开始休的产假,2018年3月15日结束假期,但我们公司预计2018年1月27日关店。我已工作6年整。正常遣散是给予工资n+1的经济补偿,但我还有哺乳假,生育保险也还没有报销,我还能多得到公司哪些补偿?
2025-02-23 20:57您好!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您的产假期间(包括哺乳假)属于法定保护期限内,您有权享受相应的劳动权利和待遇。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您可以向公司提出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获得经济补偿金。此外,如果公司在未依法支付您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的情况下,您还可以主张赔偿金。如果您有其他诉求,如医疗费用补偿等,请详细说明情况,以便于我们为您提供更专业的法律建议。请注意,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尊重法律程序。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