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签了三年合同,公司说我工作能力差辞退我,答应N+1赔偿,但是按底薪标准,是否合法
2025-01-14 22:56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您提到的“工作能力差”并不属于上述法定情形。因此,您的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按照您的岗位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即N+1),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例如员工在试用期内表现良好、未犯过重大错误等。如果您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达到这些条件,请考虑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