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咨询关于离职问题,烦请帮忙解答,谢谢! 1.我于1月16日口头告知主管,将于2月28日办理离职手续,考虑到离职需提前一个月提出及万一有变数,在2月10日才以正式邮件形式发给经理及处长,不知会不会以2月10日的日期开始计算一个月后才能办理 2.2015年给公司义务加班的加班费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有每天正常上下班刷卡记录凭证) 3.因目前在职公司为电子企业,前期负责了智能化AGV专案导入,涉及到给产线51个华为平板短少4个问题,现主管因短少而卡住不批离职,不知这样是否可行? (备注.平板我没有私拿,51个全部先给药房领班,再有其分发给产线各段,后来又有药房领班去产线收回)
2天前您好,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您的工作关系在两个月内结束,则您可以在2月27日之前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并且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您需要提前一个月的通知期限,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对于加班费的问题,您可以尝试通过与公司的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补偿。具体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建议您详细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 至于涉及智能AGV导入的相关问题,由于这些情况可能涉及到技术问题和合同条款,因此具体解决方案需要依据相关协议和法律法规进行讨论和决策。建议您直接与公司管理层沟通,了解当前的情况并寻求解决方案。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