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补偿协议损害第三人利益被撤销,要求签订协议的公司赔偿,得利人返还时能否直接给第三人?还是公司负责赔偿?谢谢
2天前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如果合同涉及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且该合同已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撤销,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得利人(即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一方)应将获得的利益返还给第三人。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公司而言,其作为得利人,应该将从第三方(即第三人)那里得到的好处如购房款等退还给第三人。这不仅体现了合同法中关于保护第三人的权益的规定,也是对当事人之间平等交易原则的一种体现。 当然,具体的法律程序和细节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您详细查阅当地的法律法规,并寻求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