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北咸宁于2016年7月仲裁要求住建局安排上班和买养老保险,住建局只买保险,后申请法院执行在2017年8月安排上班,现我要求住建局补发仲裁后没安排的13个月生活费,有法律依据吗?什么标准?劳动局说超过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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