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前几年我通过有偿转让方式依法取得一学校门口门面经营权。因学校还在建设中没有学生没有生意,一直关着门。这期间我一直交着租金。一年半后,学校修好了,有学生有生意了,因我到别的地方做事去了,所以把门面转租给了别人。 现在学校因办学需要收回门面,以免一年租金和水电费作为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我出租门面没有收取转让费,只每月多收了几百元租金。 请问:我与学校合同到期也与租门面的人合同同时到期,现学校要收回并以免一年租金水电费作为补偿。租门面的又做了一年,没签合同也没交费。学校免一年租金与水电费作为补偿,是补偿给谁的?我有没有权利向他要这一年的租金与水电费?如果他不给,到法院打官司能打赢吗?
2025-03-24 01:43您好!您关于合同到期后的补偿事宜及合同未签订的费用支付问题进行询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成立,但当事人一方未履行交付租赁物或者支付租金义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您的情况下,学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租金和相关费用。 其次,关于合同未签订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您的情况下,如果您认为学校的补偿不合理,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若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诉讼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等,这些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 综上所述,建议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详细了解合同条款,明确自身权益,并采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同时,建议您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帮助您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准备,以便更好地应对可能遇到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