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私营企业上班,2018年1月2日入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工作时间的原因无法继续工作,多次协商后领导口头同意离职申请并于2018年3月9日递交申请(领导没有签字),至今(2018年5月10日)还不同意我离职,我该怎么办?
2025-07-27 09: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您所述情况符合上述规定中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要求。您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您的加班时间支付双倍工资。 同时,如果您认为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请注意收集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于证明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