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社工,2017.5月起在工会工作,负责职工互助保障业务,于2018.1.22突然被通知换岗,调到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工作,我无奈接受,街道书记说这里缺人,可是纪检监察室刚做一周,再次被告知换岗,到街道图书馆工作,我提出异议,街道书记说,工会的工作就交给工会的人,不是给社工做的,但是当时为啥要派我去呢?我被频繁换岗,也没有任何书面通知,而且劳动合同未提到可以因为岗位需要而换岗,只提到因为不能胜任换岗,请问我可以维权吗?这样做街道是否有违反劳动法的地方?
13天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您的情况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开除、除名或者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情形,程序进行。”所以,如果公司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随意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可能会导致员工的权益受到损害,甚至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您与公司进行沟通,明确公司的意图,并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会议记录、邮件等,以便在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同时,您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