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法院已经立案,但是经过法院找我本人谈话,经办法官以找不到被告,不能送达文书为由。让我撤案,我想咨询专家,法院的做为是否正确。我提出公告送达,法官让我到被告所在村委会开具失踪证明。他们这些人说的是不是正规的程序,涉不涉及,法官渎职,不想给自己找麻烦的原因。是不是想要钱,我知道这些衙门里的人你喂不饱他,他根本不给你办事儿。
3天前在您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已经立案并进行了初步调查,而无法找到被告,那么通常会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 被告可能因各种原因未能收到传票或通知。 法院可能会采取其他措施,如公告送达等。 关于公告送达的问题,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因此这个做法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性。然而,在实践中,公告送达是一种较为常见的送达方式,特别是在一些需要广泛传播消息的情况下使用。如果您认为这种方式是正确的,且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那么可以尝试进行公告送达。 至于您提到的“他们”(指当地官员),他们的行为可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监管。例如,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民事诉讼法解释》也规定了送达的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总之,建议您与相关负责人沟通,了解具体的判决结果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如果有必要,您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来帮助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