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教师自己和学校签约的合同已经到期,之后学校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代替续签的合同有效吗?
2024-08-19 03:10在编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合同关系通常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如果教师与学校签订的合同已经到期,且学校未提前通知教师或提供新的合同文本,则可能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此情况下,即使学校在后续并未提供新合同,也应被视为已经履行了继续履行原合同的义务。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学校提供了新的合同文本并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原合同条款,则可能构成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并非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有权依据新合同的内容对教师进行管理,而无需重新签订旧合同。 总之,具体到这个案例中,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其是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了新的合同文本并与教师进行了充分协商,那么可以认为是合法有效的变更过程。但如果学校未能提供新合同或者提供的合同未经教师同意,那么可能构成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责任的认定需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