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作是有加班的,而且每月加班费很多……今年春节期间(除夕到初六),由于不放假(有三倍),所以我请了事假,到发工资时,公司把我请假那几天的工时全算到加班工时里了,扣除了一部分加班费,这合理吗?
2024-08-30 05:47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应当安排补休,如果无法安排补休,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然而,在您的情况下,春节假期是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不属于可自行选择的“休息日”,因此您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加班费。 另外,《劳动法》还明确规定了计算加班时间的方式,即对于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的职工,其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其正常工作时间以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为限,若超出则应按上述方式计算加班费。 因此,建议您与公司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进行申诉或诉讼。同时,也可以考虑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